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0年度,255號
STEV,90,店簡,255,200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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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紹進
  訴訟代理人 張瀚華
  被   告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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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