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宥縉
人
債 務 人 羅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ꆼ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伍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ꆼ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