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952號
KSDV,103,司促,39952,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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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宥縉

債 務 人 羅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ꆼ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伍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ꆼ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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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