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44號
債 權 人 余志訓
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為之遺產管
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債務人李世煌之除戶謄本。
三、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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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