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917號
KSDV,103,司促,39917,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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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1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洪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ꆼ仟ꆼ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五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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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