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1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洪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ꆼ仟ꆼ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五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