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黃莉敏
債 務 人 黃惠敏
債 務 人 黃彭梅香
一、債務人黃莉敏應於繼承黃兆朋之遺產範圍內與黃惠敏、黃彭
梅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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