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政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暨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延滯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
延滯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
之收取最多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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