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清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清寶於民國93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6日止累計279,275元
正未給付,其中104,132元為本金;170,259元為利息;
4,8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97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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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清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4132│ │9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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