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193號
SLDM,106,審交附民,193,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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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林文海
被   告 王友欽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原告因被告王友欽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
第423 號),對被告王友欽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友欽所涉業務過失傷害,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42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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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