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276號
債 權 人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ꆼ彰
債 務 人 國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詢法定代理人為
江秋香,台端若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國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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