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188號
債 權 人 孫清安
債 務 人 吳澄磬
債 務 人 楊水勝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澄磬、楊水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澄磬、楊水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請求利息之起算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提示日即退
票日)及請求利率為何(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票據上無
約定者不得高於年息百分之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