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188號
KSDV,103,司促,39188,201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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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188號
債 權 人 孫清安
債 務 人 吳澄磬
債 務 人 楊水勝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澄磬楊水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澄磬楊水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請求利息之起算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提示日即退
  票日)及請求利率為何(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票據上無
  約定者不得高於年息百分之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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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