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178號
KSDV,103,司促,39178,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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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17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文盛
債 務 人 蕭仲廷
債 務 人 黃翊傑
一、債務人蕭仲廷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玖仟柒
  佰貳拾玖元ꆼ新台幣ꆼ拾萬ꆼ仟壹佰零玖元,及均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ꆼ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一ꆼ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蕭仲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翊傑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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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