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17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文盛
債 務 人 蕭仲廷
債 務 人 黃翊傑
一、債務人蕭仲廷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玖仟柒
佰貳拾玖元ꆼ新台幣ꆼ拾萬ꆼ仟壹佰零玖元,及均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ꆼ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一ꆼ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蕭仲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翊傑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