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588號
KSDV,103,司促,38588,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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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88號
債 權 人 黃陳緞美
債 權 人 黃淑雯
債 權 人 李木成
債 權 人 李銘鴻
債 權 人 黃宜婷
債 權 人 程炎明
債 權 人 黃月娟
債 權 人 黃福卿
債 權 人 張雅婷
債 權 人 黃一展
債 權 人 謝清江
債 權 人 王承寓
債 權 人 王睿坤
債 權 人 張寶文
債 權 人 黃幼絜
債 權 人 黃秋錦
債 權 人 謝明志
債 權 人 程荷蓉
債 權 人 黃秋鑾
債 權 人 陳至賢
債 權 人 陳至偉
債 權 人 黃明芬
債 權 人 毛達文
債 務 人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ꆼ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別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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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