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038號
KSDV,103,司促,38038,201410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3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謝勝合律師即葉國貞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葉國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柒佰貳拾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月笙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1年2月3日起與
  債權人分別簽立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的授信契約書,並簽
  立由曾麗雲葉國貞等二人約定於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整為
  限額,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保證書。嗣債務人月笙企
  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3日起陸續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
  暨借款憑證,向債權人借款共8筆(明細說明如附表)。
  (二)詎債務人月笙企業有限公司僅繳納本金至民國102年1
  1月2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第7條
  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
  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
  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債務人葉國貞於102年12月14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39號裁定選任謝勝合律師為
  被繼承人葉國貞之遺產管理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803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  │
│  │884909│(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       │
│  │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8│
│  │132126│(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7       │
│  │6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3│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8│
│  │440423│(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7       │
│  │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4│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8│
│  │250983│(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7       │
│  │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5│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8│
│  │260007│(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7       │
│  │5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6│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8│
│  │166720│(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7       │
│  │9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7│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98│
│  │26442 │(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5       │
│  │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8│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98│
│  │17629 │(葉國貞之│月24日起  │      │5       │
│  │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4909│(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2126│(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0423│(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983│(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0007│(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6720│(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442 │(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謝勝合律師│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629 │(葉國貞之│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遺產管理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月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