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701號
KSDV,103,司促,36701,2014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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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侯丞陽
債 務 人 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裁定正 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 國103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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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