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034號
KSDV,103,司促,36034,2014100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034號
債 權 人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建
債 務 人 恳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恳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