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68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債 務 人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柒佰零壹元,及其
中ꆼ新台幣柒萬ꆼ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ꆼ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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