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韡誠律師
蘇盈伃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王雪娥、洪禎鞠、劉冬秀、王重宗、黃千芳、陳春
祝、劉文正、梁候賓、梁琳、丘富生、呂陳金鳳、石彩云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追加請求被告梁候賓、梁琳應返還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21平方公尺,經核追加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56,162元(計算式: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21,722元×占用面積21平方公尺=456,16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4,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