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王麗珠 柯朝耀 柯敦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複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被 告 靖峰營造有限公司兼 法 定 林恳忠代 理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被 告 吳政原 昕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被 告 江紹雄 楊宏雄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黃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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