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2年度,15號
KSDV,102,重勞訴,15,2014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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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王麗珠
      柯朝耀
      柯敦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複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靖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恳忠
代 理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吳政原
      昕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被   告 江紹雄
      楊宏雄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黃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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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