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豪即上鼎冷凍空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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