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2號
KSDV,102,建,22,2014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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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豪上鼎冷凍空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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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