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豐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
聲字第2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商標卡片肆佰玖拾肆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豐榮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 片494張,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 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 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款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 開案件扣得「遊戲王」商標卡片494張,經鑑定結果確係仿 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執聲卷第4頁)在卷可稽。是上開物 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並 屬第40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 義務沒收之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作為沒收之依據,惟無礙本件宣告沒收之聲請,是聲 請人聲請沒收,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