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4003號
KSDM,103,簡,4003,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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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益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6489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 年度審
易字第334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饒益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饒益行前曾加入「財團法人臺南市真佛宗大願學會」,且與 「財團法人中國真佛宗密教總會」成員鄭尚彬(法號:「蓮 寧金剛」)、于秋月(法號:「蓮店金剛」)等人均係屬宗 教團體「真佛宗」信眾。饒益行明知其以帳號「atruthofka tuhikolu」所經營之「GOOGLE」個人部落格網站(網址:ht tp://atruthofkatuhikolu.blogspot.tw/),係屬不特定多 數人均得藉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該部落格網站瀏覽其所張貼發 佈之網頁內容,詎竟基於散布文字以誹謗鄭尚彬于秋月之 單一犯意,於民國101 年12月9 日晚間11時6 分許,在不詳 地點,透過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後,旋即在上開個人部落格 網站網頁內,以署名「RAUL」之名義,轉貼發佈標題為「蓮 店上師篇~(下集)~惡祖的女人~你所不知道的真佛宗弘 法人員的荒謬事」、內文則含有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之文章 ,藉此等標題、附表所示文章內文等文字用語之影射方式, 加以指摘、傳述鄭尚彬于秋月等2 人男女關係曖昧,而足 以毀損鄭尚彬于秋月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二、訊據被告饒益行對於上開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被 害人鄭尚彬于秋月於偵查時證述綦詳(見偵他卷第20至21 頁),復有卷附「財團法人臺南市真佛宗大願學會贊助祖師 壇城功德主名單」及被告所參與經營之「GOOGLE」個人部落 格網站網頁列印資料等件可佐(見偵他卷第11至13頁、第32 至34頁、第42至4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洵堪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 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 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 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 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 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



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 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 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本案被告案發時透過網際 網路在其所經營之「GOOGLE」個人部落格網站內轉貼發表如 附表所示文章內容等情,俱如前述,觀諸附表所示文字內容 ,均係透過「蓮寧」、「蓮店」等法號或「寧公」、「店妃 」等用語加以影射告訴人鄭尚彬于秋月等人男女關係曖昧 ,衡諸常情,自均已足以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發生貶抑 名譽、人格之效果,至為灼然,從而,本案被告所涉散布文 字誹謗犯行,當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誹謗告訴人鄭尚彬于秋月等2 人,為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論以一 罪。爰審酌被告恣意於網路上公開散布誹謗告訴人等2 人之 文字,不僅足以貶損告訴人等2 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名譽,顯 未能尊重他人,且案發迄今猶未能與告訴人鄭尚彬于秋月 成立和解,以填補所造成之實質損害,實非足取,惟念及其 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尚可態度,暨兼衡其智識程度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國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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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文章內容 │誹謗之對象│
├───┼───────────────┼─────┤
│ 一 │當年一直維持多年的「師尊與師娘│鄭尚彬
│ │的戰爭」,最大的收益人其實是惡│ │
│ │祖蓮寧,他亦成功的踢開了其他所│ │
│ │有的祖衣持有人,以威脅的方式得│ │
│ │到了他夢寐以求的祖衣和二祖的地│ │
│ │位。 │ │
├───┼───────────────┼─────┤
│ 二 │蓮店這舞女開始向寧公公拋眉眼獻│鄭尚彬、于│
│ │身,二人亦開始出相入對. . . 那│秋月 │
│ │時候惡祖蓮寧在西雅圖其實已經有│ │
│ │一個女人,是蓮友法師。二人經常│ │
│ │秘密待在密院辦事處,直到晚上十│ │
│ │點多十一點才離開。亦一直只有這│ │
│ │男女二人會偷雞摸狗得這麼明顯,│ │
│ │這是全西雅圖都知道的醜事。 │ │
├───┼───────────────┼─────┤
│ 三 │寧公那時已經和店妃X過了,當然 │鄭尚彬、于│
│ │是力撐新歡!. . . 單純的蓮友因│秋月 │
│ │為四出(按:應係四處之筆誤)和│ │
│ │人說寧公和店妃的「男女狗合」事│ │
│ │情... │ │
├───┼───────────────┼─────┤
│ 四 │那是騙人的,實際情況是她在燃燈│于秋月
│ │偷了錢,穿了櫃檯底,手腳不乾淨│ │
│ │,所以被弄走了... │ │
├───┼───────────────┼─────┤
│ 五 │店妃身邊那兩個男朋友法師仔乾眼│鄭尚彬、于│
│ │瞪瞪看著自己的女人每天被寧公X │秋月 │
│ │暴,X了又X... │ │
├───┼───────────────┼─────┤
│ 六 │店妃其實也很樂意的,畢竟是第二│于秋月
│ │代師母喔,那裡是兩個法師仔能給│ │
│ │予的江湖地位!還有以後源源不絕│ │
│ │的金錢供養呢~哈哈~因為職業所│ │
│ │在,被多X幾下都無所謂,反正有 │ │




│ │錢收,又有上師可以當... │ │
├───┼───────────────┼─────┤
│ 七 │盧麗香你不要以為蓮店是你的人,│于秋月
│ │就不會出賣你。這個女人只是在等│ │
│ │待機會,這個女人為了上位可以和│ │
│ │任何人XX,可以出賣多年好朋友,│ │
│ │賣友求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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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