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615號
KSDM,103,簡,3615,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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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振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7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郭阿連為夫妻關係,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甲○○前因對郭阿連實施 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核發101 年度家護字第21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命甲○○不得對郭阿連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 不得對郭阿連為騷擾之行為;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 列處遇計劃,並應於102 年3 月25日上午12時前,前往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心理輔導(內 容:情緒支持管理、問題解決技巧、夫妻溝通)8 週,每週 至少1 小時,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 年。詎其業已收受並知悉 前述保護令內容,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分別於102 年3 月26 日、102 年8 月9 日發函通知甲○○應執行處遇計畫,要求 甲○○與高雄市衛生局聯絡,甲○○竟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 護令之犯意,僅於102 年8 月14日分別以電話向高雄市衛生 局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人員報到,並未於 保護令有效期間內(102 年3 月5 日至103 年3 月4 日)完 成上揭處遇計畫,而違反前述保護令。經該局通知警方查辦 後,而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家護 字第21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及其並未完成該保護令所載 處遇計劃等情並不爭執,惟辯稱:我有收到前述保護令,我 打電話去凱旋醫院,說明我與太太的情況,凱旋醫院的一位 先生跟我說我不用去了;我打電話去衛生局,我跟對方說凱 旋醫院叫我不用去云云,而否認有何故意違反該保護令之舉 。經查,上開客觀情事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亦有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101 年度家護字第21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2 年3 月26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102 年8 月9 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 1 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處遇計畫公文送達證書2 份、簽收 單、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 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高雄市 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稽查表、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



況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被告雖 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凱 旋醫院承辦人員有無告知被告不用出席處遇計畫乙事函詢凱 旋醫院,該院覆以:甲○○曾於102 年8 月14日電話報到, 本院無人員通知陳君不用執行處遇計畫等語,且甲○○曾於 102 年8 月14日上午11時18分許致電高雄市衛生局,表示其 會出席處遇計畫課程等情,有凱旋醫院103 年8 月20日高市 凱醫社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2 年8 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存卷足考,顯見高雄市政府衛生 局、凱旋醫院均未曾告知被告毋庸執行處遇計畫,本院當無 從僅因被告上開片面說詞,即驟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無所憑取,其違反保護令之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 規定完成處遇計畫,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復 斟以其所為尚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之侵害,及其否認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為 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參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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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