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336號
KSDM,103,審附民,336,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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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沈○生
被   告 石○生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生被訴竊佔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 易字第1574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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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