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54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86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
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288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志德係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號「牛佳來牛排館」負責人,明知呂明定( 另行提起公訴)向其借用上開地址之2樓,係用以聚眾賭博 ,竟仍與呂明定共同基於聚眾賭博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 國103年4月23日起,提供上開地址之2樓,供呂明定使用, 呂明定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至500元不等之代價,僱 用有犯意聯絡之陳慶忠(另行提起公訴)在該住處1樓負責 開門、把風。其賭博方式係以象棋為賭具,1人當莊家,其 他人當莊腳,每人各抽2支象棋,再將2支象棋與莊家分別比 大小,牌較莊家大者之莊腳即可贏得押注之金額,反之押注 金即歸由莊家所有,莊家每做莊1小時,呂明定可收取抽頭 金1,500元,嗣經警方於103年5月3日0時20分許前往上址執 行搜索,當場查獲呂明定、陳慶忠與賭客陳柏裕、范國鈞、 梁惠貞、王秀鈴、張勝欽、陳晚來、謝琳琳、陳木村、蔡麗 香、余福松、范國強、涂安德、王基鑫、杜俊民、李清文、 洪海峰、黃明月、吳俊賢、蔡淑慧、林鯤賀、鄭昭治、趙文 哲、黃陳金葉、黃素琴、王主龍、林峰偉、蔡主基及林蔡翠 秀,並扣得賭具象棋3副(2副使用過、1副未使用)、骰子3 顆、呂明定所賺得抽頭金1000元、計時器1 台、夾子19支、 監視器1組,始悉前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03年9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