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俊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024
號、103 年度偵字第9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俊燃於民國103 年2 月28日下午3 時 33分許,途經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前,見告訴人陳銘 翰停放該處之車牌7952-L8號自小貨車門未上鎖,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開啟車門,竊取告訴人陳銘 翰放置在車內之霹靂腰包(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 ),得手後迅即離去,現金則花用殆盡;另於103 年3 月29 日下午3 時50分,在高雄市前鎮區○○街000 號前,見被害 人施志生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9273-K2號自小客車車門未上 鎖,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開啟車門,竊 取放置在副駕駛座之現金120 元,得手後轉身離開時,旋為 被害人施志生發覺,上前攔阻,並請附近店家報警當場查獲 查獲。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3 年8 月17日死亡,有卷附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3 年10月1 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覆說明暨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