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3年度,19號
KSDM,103,交訴,19,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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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富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富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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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