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吳天宗之證述,⑶台南 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一紙,⑷酒精測試單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爰 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及於檢察官偵查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檢察官亦為之求 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