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4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程國樑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國樑提出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國樑經營一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地底、海底管線檢測業務,需要出國與國外廠商會晤 、座談,然只要法院傳喚,被告程國樑一定準時到庭,請求 准予增加保證金,解除被告程國樑之出境管制等語。二、經查被告程國樑前經本院裁定具保新台幣50萬元後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惟查被告程國樑具保後迄今, 均準時到院開庭,有本院歷次筆錄可證;參以其為聯繫業務 ,容有出境之需求,有被告提出之Applus RTD Group電子郵 件、PII Pipeline Solutions函可資釋明,故本院綜合上情 ,認苟被告程國樑能提出相當之擔保金額,並輔以其他限制 住居、出海之必要手段,當足以確保被告程國樑日後到庭接 受審判、執行,而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以免過度侵害被 告程國樑之人身自由,並符比例原則,爰命被告程國樑提出 新台幣100萬元後解除限制出境。苟被告日後未能到院,本 院自得再執行羈押或限制出境,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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