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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