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17號
KSHV,103,重上,117,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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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施添發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惠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103 年9 月12日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99 萬9999元
,第二審應徵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於103 年10月9 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117 號裁定駁回
在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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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