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莊同興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張志明律師
謝宛均律師
上 訴 人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3 年
2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206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上訴人莊同興並為訴之變更(變更聲明),本院於
103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甲○○應將如附件所示公開道歉聲明內容以二十級以上粗黑字之標楷體張貼在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佈欄貳日。
上訴人丙○○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丙○○起訴主張:伊自民國101 年4 月18日起擔任訴 外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和公司)之董 事長,上訴人甲○○於91年8 月1 日起至102 年1 月22日止 為友和公司之總經理。詎甲○○竟於102 年1 月22日下午5 時許,於友和公司在高雄市○○區○○路00號蟳之屋餐廳澎 湖廳所召開之102 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下稱系爭會議) 中,向出席董事捏稱︰「……今天這個董事長因為我擋到他 的財路,也要捉我……,我今天先舉兩項例子,做董事長半 年,你知道他事情怎樣做?現在的採購,他們嫌吳耿棋一言 堂一個人講,都一個人講。現在的採購也一樣嘛。採購單下 來是用鉛筆,我問承辦人員,為什麼這個採購資料用鉛筆寫 。『董事長交代這樣要篡改比較好改』……。第二項,董事 長什麼事情都針對我,針對我放假,針對我的車馬費,反正 我照公司規定。他們還交代會計人員說……,直接交代會計 等明後天總經理要出差要放長假,你做個急件給他蓋一蓋, 這也是『拚公司的』,才來幾個月就這樣搞,就交代會計作 假帳……」、「有利害關係的不只是我,今天我去斬到董事 長胡亂來的罪證……」(下稱系爭言論),指摘伊於任職友 和公司董事長期間,有掏空公司、做假帳、交代篡改採購資 料,與事實不符,又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已使伊當眾受
辱,足令在場聽聞者對伊之品格產生懷疑,而貶損伊在社會 上及友和公司內部之評價,致伊之名譽受損害,精神痛苦萬 分,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登報道 歉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 聲明求為命甲○○應給付伊200 萬元;及甲○○應於判決確 定後30日內,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版,以半 版之篇幅,將如附件所示之公開道歉聲明,以20級以上粗黑 字之標楷體刊登1 日;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二、上訴人甲○○則以:伊為友和公司之股東及董事,對友和公 司執行業務之人及業務管理,負有監督與執行之權利義務。 伊雖於系爭會議上,合理懷疑丙○○執行董事長職務之不當 舉動,伊所為之系爭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基本權利之保 障。況友和公司之多名董事均對丙○○之舉動有所質疑,並 非聽聞伊於系爭會議上之言論後始生疑慮,各董事均可於友 和公司執行職務時查明真相,故伊所為系爭言論自無從令在 場聽聞者對丙○○之品格產生懷疑,故難認有何侵害名譽之 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甲○○應給付丙○○20萬元,依職權為准假執行宣 告暨附條件為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丙○○其餘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丙○○並變更公 開道歉聲明之刊登方式,於本院聲明:ꆼ原判決不利於丙○ ○之部分廢棄。ꆼ上開廢棄部分,甲○○應給付丙○○180 萬元。ꆼ甲○○應以20級以上粗黑字之標楷體將如附件所示 之公開道歉聲明內容張貼於友和公司公佈欄2 日,並以存證 信函方式通知丙○○、訴外人友和公司常務董事黃健一、張 重武;董事楊國財、陳德和、周許春花、陳景祥、莊同松、 王香琪、吳明燮及監察人簡永杰。甲○○則同意丙○○關於 公開道歉聲明刊登方式之聲明變更(見本院卷頁79背面), 聲明:ꆼ原判決不利於甲○○部分廢棄。ꆼ上開廢棄部分, 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ꆼ變更之訴 駁回。兩造均聲明駁回對造之上訴。
四、兩造間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ꆼ不爭執事項:
ꆼ丙○○自101 年4 月18日起迄今擔任友和公司之董事長, 甲○○於91年8 月1 日起至102 年1 月22日止為友和公司 之總經理。
ꆼ甲○○於102 年1 月22日下午5 時許,於友和公司在高雄 市○○區○○路00號蟳之屋餐廳澎湖廳所召開之102 年度 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中,向出席之董事發表系爭言論。
ꆼ丙○○提出證二101 年4 月24日訴外人陳永泰簽呈、證三 友和公司新進員工資料暨簽呈(見本院卷頁67至77)為真 正(見本院卷頁80正面)。
ꆼ丙○○提出證四友和公司章程(見本院卷頁154 至156 ) 為真正(見本院卷頁161 背面)。
ꆼ丙○○提出證五友和公司101 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簽到 名冊、證六友和公司監察人簡永杰101 年7 月2 日及101 年8 月15日發給甲○○之存證信函、證七友和公司監察人 簡永杰101 年8 月23日發給友和公司各董事函文(見本院 卷頁171 至186 )之形式為真正(見本院卷頁161 背面) 。
ꆼ爭點:
ꆼ甲○○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丙○○之名譽? ꆼ丙○○請求甲○○賠償損害,有無理由?得請求之金額應 為若干?
ꆼ丙○○請求甲○○出具道歉聲明張貼於公司公佈欄,並寄 存證信函與其他當初開會的與會人員,有無理由?五、甲○○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丙○○之名譽? ꆼ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 第646 號民事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 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 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 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 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 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 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 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 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 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 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 「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 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 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
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 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 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再按侵權行為制度,既 以填補被害人經法律承認應受保護權利之損害為目的,並為 維持人類社會共同生活而設,是以民法上構成侵權行為有責 性之過失,當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 而言,且包括行為人對侵權行為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 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之「有認識過失」(疏虞過失)在內 。
ꆼ經查︰友和公司於102 年1 月22日召開系爭會議,除兩造在 場外,尚有訴外人常務董事黃健一、張重武、董事楊國財、 陳德和、周許春花、陳景祥、莊同松、王香琪、監察人簡永 杰、律師乙○○、管理部經理陳永泰、議事記錄陳昭良、董 事助理黃千洲、洪綠鴻及律師張啟祥到場,有系爭會議之簽 到名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頁142 );而甲○○對於其發表 系爭言論乙事並不爭執(見原審卷頁87至88),洵堪認定。 是以,甲○○在多人參與系爭會議場合所為之系爭言論,是 否已貶損社會上對於丙○○之個人評價,即為丙○○之名譽 有無受其侵害之判斷依據。
ꆼ自甲○○系爭言論內容「……今天這個董事長因為我擋到他 的財路,也要捉我……,我今天先舉兩項例子,做董事長半 年,你知道他事情怎樣做?現在的採購,他們嫌吳耿棋一言 堂一個人講,都一個人講。現在的採購也一樣嘛。採購單下 來是用鉛筆,我問承辦人員,為什麼這個採購資料用鉛筆寫 。『董事長交代這樣要篡改比較好改』……。第二項,董事 長什麼事情都針對我,針對我放假,針對我的車馬費,反正 我照公司規定。他們還交代會計人員說……,直接交代會計 等明後天總經理要出差要放長假,你做個急件給他蓋一蓋, 這也是『拚公司的』,才來幾個月就這樣搞,就交代會計作 假帳……」;暨「有利害關係的不只是我,今天我去斬到董 事長胡亂來的罪證……」以觀,丙○○既係友和公司之董事 長,則其品格、操守及職業道德,自屬影響其是否適任董事 長職務之評價及名譽之事,足徵甲○○所為之系爭言論,確 足以使在場之人對丙○○品格、操守及職業道德產生質疑, 懷疑其董事長職務是否適任,此有友和公司監察人嗣後進行 調查之會議紀錄可稽(見本院卷卷143 至149 ),堪認系爭 言論足使丙○○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且為第三人所知 悉,實已損害丙○○之名譽,至為明灼。其次,系爭言論內 容,核屬事實陳述之性質,自應由甲○○舉證其所為陳述事 實之相當真實性,已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
ꆼ甲○○辯稱︰其於系爭言論中所敘之採購單,實為丙○○提 出之「報價回覆整理稿」(下稱報價表),其合理懷疑丙○ ○執行董事長職務之不當舉動,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云云。 查甲○○既於91年間起即擔任友和公司之總經理,對於訴外 人即友和公司前董事長吳忠諶為方便採購決策之作成,而於 99年12月29日指示將報價表改以鉛筆填寫乙事,自為其明知 或無法諉為不知;況甲○○對於以鉛筆填寫報價表乙事,迄 至102 年1 月17日始由其批示不可用鉛筆,之後回復以原子 筆填寫,亦為其所不爭執(見原審卷頁232 ),足徵甲○○ 於102 年1 月22日系爭會議之場合,即已知悉上情,卻為「 ……做董事長半年,你知道他(指丙○○)事情怎樣做?現 在的採購,他們嫌吳耿棋一言堂一個人講,都一個人講。現 在的採購也一樣嘛。採購單下來是用鉛筆,我問承辦人員, 為什麼這個採購資料用鉛筆寫。『董事長交代這樣要篡改比 較好改』……」之系爭言論,顯與事實不符。此外,甲○○ 於此僅泛稱:其建議回歸99年間以原子筆或鋼筆填寫報價表 之舊制,而丙○○執意以鉛筆製作報價表云云,為丙○○所 否認,甲○○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殊難謂已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故其所辯未虛捏或傳述不實事實,不足為取。 ꆼ甲○○雖抗辯:101 年4 月前董事長吳忠諶過世後,因丙○ ○寫了一個撫卹金的簽呈,其未予核准;又丙○○擅告公司 總經理、董事等多人,並在同年11月底作成傳票,要申請律 師費用,其未核章;另於之後的11、12月間,丙○○將另一 筆20幾萬元律師費用夾藏在現金支出報銷,因丙○○擅自使 用公司資源,所以才說「這個也是拚公司的」云云,為丙○ ○否認。且查甲○○所辯其未核章吳忠諶撫卹金乙事,業據 丙○○提出101 年4 月24日簽呈,證明甲○○確實在吳忠諶 撫卹金之簽呈上核章(見本院卷頁67),並為甲○○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頁80正面),益徵甲○○此部分所辯,顯與事 實不符。又甲○○雖提出其自行整理之丙○○未經股東會同 意之訴訟案件統計表及相關書狀,暨少數股東請求監察人訴 追,但未經股東會追認訴訟之案件統計表及相關書狀等(見 本院卷頁93至143 ),惟甲○○此部分抗辯,洵難謂與甲○ ○在系爭會議場合所為系爭言論內容「……董事長什麼事情 都針對我,針對我放假,針對我的車馬費,反正我照公司規 定。他們還交代會計人員說……,直接交代會計等明後天總 經理要出差要放長假,你做個急件給他蓋一蓋,這也是『拚 公司的』,才來幾個月就這樣搞,就交代會計作假帳……」 所陳述之事實有何關聯,故甲○○僅提出此抗辯,而未就其 系爭言論所陳述此部分之事實為舉證,要難認其為系爭言論
前已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至為明灼。
ꆼ又甲○○舉包括其本人在內9 位董事連署,零用金銀行帳戶 收入2 年未向董事會報告,易生弊病之「董事簽名請求討論 事項」節本乙紙(見本院卷頁151 至153 )及102 年8 月6 日股東王香丹存證信函(見原審卷頁),辯稱:丙○○「作 假帳」、「胡亂搞」之事實,已遭股東質疑;且2 年未向董 事會報告零用金帳戶收入,丙○○難道沒有做假帳之疑慮云 云(見本院卷頁84、87),為丙○○所否認。丙○○係於10 1 年4 月18日擔任友和公司董事長,系爭會議係在102 年1 月22日召開,均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觀諸甲○○所提出上開 「董事簽名請求討論事項」節本內容,係指丙○○擔任董事 長,2 年未向董事會報告零用金帳戶,而甲○○為系爭言論 時,丙○○擔任董事長職務尚未滿1 年;且該9 位董事連署 日期記載為「2/3 」,顯係於系爭會議召開後所發生之事實 甚明;又上開股東王香丹之存證信函係於102 年8 月6 日所 寄發,亦係甲○○為系爭言論之後。是以,甲○○欲以發生 在系爭會議後之事證,證明其於系爭會議發表系爭言論前, 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殊與事理相悖,要無可信。 ꆼ甲○○另抗辯:特助陳永泰自丙○○上任後薪資三級跳成為 10萬餘元;有關新進員工及歐瑞福公司佣金部分,相關證人 均不願到庭作證;決定採購廠商時,明明有報價較低廠商, 丙○○卻決定與其認識之廠商,或以指定廠牌方式,註明無 須訪價、比價,丙○○無視公司利益,獨斷擅行云云,亦為 丙○○所否認。甲○○迄未證明上開所辯與其所為關於丙○ ○針對其出差放長假,而交代會計作假帳部分之系爭言論有 何關聯,自難僅憑其片面所辯而遽為其有利之認定。至於甲 ○○遲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提出關於丙○○與訴外人吳明燮 間之錄音光碟暨譯文(見本院卷頁234 至235 ),並陳稱: 此錄音光碟暨譯文為另案資料,提出作為本件參考,以證明 甲○○與吳明燮均有向董事長丙○○報告公司與歐瑞福公司 間收佣金之事,惟丙○○否認,仍濫行對甲○○提出訴訟云 云(見本院卷頁200 背面),甲○○提出此錄音光碟暨譯文 之待證事實僅為吳明燮與丙○○間關於友和公司與歐瑞福公 司間採購事宜,核與本件甲○○應舉證其所為系爭言論之事 實陳述無關,自難遽為其有利之認定。
ꆼ此外,甲○○迄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在系爭會議場合 發表系爭言論前,已就其所為系爭言論內容善盡合理查證之 義務,揆諸前揭說明,應就其不法侵害丙○○之名譽,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六、丙○○請求甲○○賠償損害,有無理由?得請求之金額應為
若干?
ꆼ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外,尚應審酌兩 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 。亦即,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51年台上字第 22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甲○○在系爭會議場合所 為系爭言論之侵權行為,致丙○○之名譽受有損害,已如上 述,依前開規定,丙○○自得請求甲○○賠償其非財產上之 損害。又丙○○為正修工專化工科畢業,現任友和公司之董 事長,月收入約12萬元,名下房屋、土地、田賦共17筆、投 資9 筆;而甲○○則為碩士,前任友和公司之總經理,月薪 約12萬元,名下房屋、土地共3 筆、投資2 筆等情,除據兩 造陳明(見原審卷頁11、39、48至51)外,並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頁68之證物存置 袋內)。爰審酌系爭言論內容之用語及流傳範圍、丙○○因 而所受損害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狀,認丙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應為適當。
七、丙○○請求甲○○出具道歉聲明張貼於公司公佈欄,並寄存 證信函與其他當初開會的與會人員,有無理由? ꆼ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所明定。惟所謂適當處分係指該 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ꆼ經查:系爭言論並未見諸新聞報紙等媒體,應僅係流傳於友 和公司董、監事、從業人員及系爭會議當日在場律師之間, 且因系爭言論所指摘對象為友和公司之董事長即丙○○,貶 損丙○○之品格、操守及職業道德,因此,由甲○○在友和 公司之公佈欄以20級以上粗黑字之標楷體張貼如附件所示公 開道歉聲明2 日,應已足以回復丙○○上開遭貶損之名譽。 至丙○○為求命甲○○將公開道歉聲明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 丙○○、友和公司常務董事黃健一、張重武;董事楊國財、 陳德和、周許春花、陳景祥、莊同松、王香琪、吳明燮及監 察人簡永杰,尚非必要。蓋因丙○○得於本判決確定後,將 附件所示公開道歉聲明或本判決內容自行公開或披露予相關 人士,亦已足令上開人士知悉而得回復其名譽。八、綜上所述,甲○○既不能證明其在系爭會議場合發表系爭言 論前,已就其所為系爭言論內容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自應
就其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丙○○之名譽,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從而,丙○○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 ○○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原審於上開範圍 內,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及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 宣告,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兩造各 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丙○○變更請求甲○○應以20級以 上粗黑字之標楷體將如附件所示之公開道歉聲明內容張貼於 友和公司公佈欄2 日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所 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無理由,丙○○變更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1 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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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道歉聲明: │
│本人甲○○日前於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
│和公司)102 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誣指友和公司董事長│
│丙○○有指示員工篡改採購資料、交代會計作假帳等不實情│
│事,致丙○○先生名譽受損,深表歉意,特此鄭重道歉。 │
│ │
│ 道歉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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