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53號
KSHV,102,重上,153,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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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53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尤逸堅
       黃坤發
       吳明吉
       郭宏忠
       郭辰鋒
       郭有利
       蔡明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裕
  法定代理人 吳啟智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初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高川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
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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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