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ꆼ爐
被 告 柯欽祺
被 告 張俊賢
被 告 鄭昭輝
被 告 蕭文清
被 告 陳正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520 、521 、522 號竊盜、贓
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本件刑事審判
期日(103 年9 月24日)前1 日,始向本院具狀提出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有該附帶民事起訴狀可按,致未及通知原告到庭
,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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