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
原 告 周永富
于上賢
朱瑞男
趙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張淑芳
獨立參加人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彩濱 註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李肇基建築師於104 年6 月17日與大佳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即參加人)簽訂「樹林樹德段住商大樓新建設計合約 書」。經由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蓋有原告等4 人及訴 外人周家諺印章之委託書、拆除執照申請書、申請人名冊及 其他相關資料;於105 年3 月31日檢具就新北市樹林區樹德 段199 至205 地號土地(樹林區長壽街19巷3 、5 、7 、9 、11、13、15號建物)向被告申請拆除執照。案經被告審查 後,於105 年4 月1 日核准發給105 樹拆字第059 號拆除執 照,並以105 年4 月8 日新北工建字第1050573045號函號通 知原告周永富轉知其他申請人。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 ,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上開拆除執照及訴願 決定。本院認為此撤銷訴訟之結果,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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