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張鳴珊
代 理 人 郁旭華 律師
相 對 人 林怡君
代 理 人 楊譜諺 律師
複 代 理人 毛碧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裁全
字第1365號),抗告人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准予假扣押之處分
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
執事聲更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3日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 假扣押裁定(性質上仍為終局處分),聲明不服提起異議, 經司法事務官送請執行法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二、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為本案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定。是假扣 押之聲請,向本案管轄法院為之,抑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之,債權人本有選擇之權。法院所為裁定效力不 同之處,在於本案管轄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得就債務人之 一切財產為假扣押,不問假扣押標的係在何處;至假扣押標 的所在地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則僅得就該法院管轄區域內 債務人之特定之物或權利為假扣押,而不及其他。次按假扣 押之聲請,除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得管轄外,專屬本 案管轄法院管轄。所謂本案管轄法院,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 審者外,係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又債 權人起訴主張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須與其聲請假扣押時所 表明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相同,始得認其已就所欲保全之請 求提起本案訴訟。又本件相對人係以對抗告人有損害賠償及
債務不履行所失利益共計新台幣(下同)5,699萬元之債權 ,就其中2,100萬元,向執行法院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裁 定准許,已如上述。查本件相對人於本件假扣押聲請前,先 於97年7月16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抗告人賠償600萬元,台北地院以 98年度訴字第123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 訴,台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字第169號亦判決相對人敗訴 ,並駁回相對人擴張、追加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最 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 院更為審理中(下稱前案、見本院卷㈠第27至83、卷㈡第12 9至133頁)。又於97年12月8日向台北地院提起請求移轉登 記及損害賠償等之訴,由台北地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下稱後案、見本院卷㈡第135至148頁、本院重抗更㈠卷第 85至116頁)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現由台灣高 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18號審理。惟相對人本件假扣押所 欲保全之請求,為訟爭土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滅失之損害賠 償及所失利益,與相對人於台北地院提起之前開二件訴訟, 其所表明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僅部分相同;且前案請求之 損害賠償金額為600萬元,與本件假扣押請求之金額2,100萬 元,並不相同;後案請求者為將訟爭土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與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所主 張移轉登記請求權滅失時,所生之1,833萬元損害之賠償, 亦非全然相同。是相對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時,就其所欲保全 之請求,應非全部繫屬台北地院,實可認定,揆諸上開說明 ,應認台南地院亦為本案管轄法院,自有管轄權,併此敘明 。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於97年度之利息所得雖較98年度為高,銀 行存款雖有變動,此係因為減輕貸款利息負擔,以現金清償 伊向台灣土地銀行之抵押借款200萬元;且因伊換車而以100 萬元左右購置車牌號碼0000-00之TOYOTA轎車乙部(下稱系 爭汽車)。伊銀行存款雖減少,但其他財產(動產)增加、 且消極財產(債務)減少,總財產並無重大之變動。又兩造所 有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金 華段土地),於100年5月17日以97,899,999元拍定,系爭金 華段土地拍得價金扣除抵押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土地銀行)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及執行費用後,伊之 土地持分價值尚有2,211萬元之譜(目前經相對人林怡君以 本案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扣押2100萬元在案),證明伊僅系 爭金華段土地價值即足以償還相對人主張之債務。另伊所有
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同段2500 9建號暨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下 稱系爭台南房地),市值超過1100萬元;且伊任職於嘉南藥 理大學,每年有超過100萬元之固定薪資收入,職是,伊單 就前述台南市房地及系爭金華段土地等不動產價值及薪資收 入合計即達3,400萬元,已遠逾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主張之債 權金額,伊縱有處分前開銀行存款,亦無現存之既有財產瀕 臨無資力,或與相對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而有將來無法或不 足清償該債權之情事,自無從以相對人受催告未給付之情, 遽認相對人巳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原裁定不察,遽認伊 資力已陷入困境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駁回伊之異議 ,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92年2 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 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可知,債 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 釋明。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 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 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尚且不 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遑論為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第665號裁定參照)。次按同法第523條 所稱之「日後甚難執行之虞」,除指債務人將移住遠方、逃 匿或隱匿財產外,尚應包括債務人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 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95號 、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裁定參照)。又按債權人聲請假扣 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 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 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 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次按債 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 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 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五、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於95年10月間訂立購地建屋分屋契約 ,由伊出資三分之二、抗告人出資三分之一,共同以60,868 ,969元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標得系爭金華段土地,約定在該 土地上興建地上六樓、地下一樓之房屋(後改為地下二層, 下稱系爭房屋),由伊分得一樓、四至六樓,抗告人分得二 、三樓,再依分得房屋坪數以金錢找補,並於95年12月間以 該土地設定抵押向土銀忠孝分公司,辦理購地貸款5,170萬 元繳付價金,於同年月19日由兩造各登記取得系爭金華段土 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又於96年9月21日設立豊璿建設有限 公司(下稱豊璿公司),由訴外人傅耕郁擔任董事及代表人 ,抗告人持有百分之70股份,授權伊父親林國雄辦理籌措標 購金、房屋興建規劃發包、土地融資貸款、建築融資貸款等 一切事宜。抗告人再於96年12月3日與伊及豊璿公司簽立合 建分售契約,提供系爭土地與豊璿公司合建系爭房屋。經估 價房屋總營造金額為5,500萬元,林國雄以豊璿公司名義向 土地銀行辦理建築融資貸款手續時,抗告人竟拒絕簽署股東 同意書,拒絕建屋,另提議將系爭土地出售。因伊不同意, 於97年6月30日催告抗告人給付後續營建費用2,000萬元及豊 璿公司之開工保證金50萬元,並簽署股東同意書等,然抗告 人均置之不理,經豊璿公司於97年7月1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 終止合建契約,伊乃終止系爭購地建屋契約。又系爭金華段 土地購地建屋貸款5,170萬元於98年底屆期,因抗告人拒絕 清償或辦理展延手續,而構成給付遲延,於100年6月1日遭 法院拍賣,由第三人拍定取得所有權,抗告人購地建屋之給 付義務成為給付不能,伊已為終止契約表示。倘被上訴人履 行系爭購地建屋契約,則系爭房屋於99年10月至12月建築完 成之時價至少為2億3,724萬元,致伊受有相當5,699萬元之 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土地所有權狀、律師函、臺北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執照存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 令、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報紙剪報、同業利潤標準 表等件為證(見原審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卷第10至38頁 ),並有前案、後案訴訟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相對 人對於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為相當之釋明。至於抗告人雖 辯稱:相對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相對人對伊確有上開債 權存在云云,惟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核均屬本案訴訟之 實體範疇,尚須經實體訴訟程序決定,非屬本案假扣押之保 全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此部分抗辯,即非有據。 ㈡查就系爭金華段土地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於100年5月17日由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97,899,999元拍定,於100年7 月19日製作分配表,於100年8月9日實行分配,相對人分配
金額22,110,5277元,抗告人除本案假扣押債權21,169,000 元外,尚領回941,526元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北地 院99年度司執字第3473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執行卷宗核閱屬 實。
㈢抗告人以其所有系爭台南房地未曾遭查封,以200萬元現金 向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清償系爭台南房地抵押借款及以10 0萬元購買系爭汽車乙節,並提出台灣土地銀行借據、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系爭台南房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㈠第10至12頁、卷㈡第6、7頁),查系爭台南房地 現未有查封登記及系爭汽車係2008年1月出廠(即97年1月) 乙節,固為實在,而系爭房地抵押借款,截至96年1月18日 餘額為1,826,334元、每期攤還金額為12,000元左右,於97 年12月25日清償完畢乙情,此有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103 年4月18日南授管密字第0000000000號、103年5月12日南授 管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2 9、卷㈡第76頁),亦可認定。
㈣又查,抗告人97年間名下財產計有:⑴台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土地現值1,327,623元。⑵台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之2建物,房屋現值1,617,200元。⑶台北 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土地現值17,640,000元 。⑷投資7筆共736,890元。⑸抗告人另有利息所得6筆共計 62,452元、薪資所得5筆共1,166,522元;且抗告人98年度薪 資所得計4筆共1,161,643元、利息所得則為0元等情,有財 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在卷可按(見本院100年度重抗字第12號卷第12、15頁); 則抗告人97年度利息所得62,452元,如以年利率1%計算存 款利率,經換算後97年度存款至少有6,245,200元,然抗告 人98年度利息所得驟減為0元,其存款變動情形甚鉅,縱抗 告辯稱伊於上開時間清償抵押借款及購買新車支出約300萬 元等語屬實,抗告人對所餘約324萬餘元迄今未說明用處復 未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查證,足認抗告人確有隱匿財產之 行為。況且,抗告人於97、98年度均於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長榮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東方設計學院任教,其薪資 給付以匯款或轉帳方式存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乙情,有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 藥理大學103年4月23日嘉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6月 17日嘉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 學院103年6月20日東方明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 ㈠第132、卷㈡第93頁),另抗告人自96年1月至103年6月止 薪資存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後,抗告人薪資所得合計10,190,775元,而抗告人 提領金額達9,766,202元,兩者相差僅424,553元而已(詳如 附表所示),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103年6月25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 分行103年6月27日合金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㈡第100至102、105至113頁),抗告人對於現金之 流動資產,或將存款提領一空,或將每月薪資提領殆盡,而 為不利益於相對人之處分或故為隱匿,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 ,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薄弱之心證 ,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已有 相當之釋明。抗告人指摘相對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全然 未為釋明,顯非事實。且此項釋明縱有不足,相對人既已陳 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自亦非不得命 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是原法院所為准相對人供擔保後而為假 扣押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業已提出上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 事實,得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皆屬已有相當之釋 明,且其釋明不足部分,供擔保即可補足。從而,執行法院 司法事務官因認其聲請尚無不合,准相對人以700萬元或同 額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抗告人供擔保後,對抗告人之財產於2,100萬元之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並諭知抗告人如提供足額之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於法並無違誤。原裁定認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 處分,並無不當,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洵屬正當。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張○○於合作金庫、中國信託97-103年每月收支表格┌───────┬──────────┬────────────┐
│年度 │收入 │支出 │
│ │(薪資、利息、電匯)│(金融卡、跨行轉、轉帳提│
│ │ │、手續費、水費、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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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 │薪資: 76,704 │金融卡:90,000 │
│ │ │跨行轉:38,517 │
│ │ │轉帳提: 2,989 │
│ │ │手續費: 68 │
│ │ │水費 : 1,372 │
│ │ │電費 : 4,248 │
├───────┼──────────┼────────────┤
│96年2月 │薪資:182,025 │金融卡:70,000 │
│ │ │跨行轉: 2,327 │
│ │ │手續費: 17 │
├───────┼──────────┼────────────┤
│96年3月 │薪資: 76,977 │金融卡:40,000 │
│ │電匯: 2,000 │跨行轉: 2,511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轉帳提:30,000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1,197 │
│ │ │電費 : 3,716 │
├───────┼──────────┼────────────┤
│96年4月 │薪資: 88,671 │金融卡:30,000 │
│ │ │跨行轉:25,180 │
│ │ │轉帳提: 4,511 │
│ │ │手續費: 51 │
├───────┼──────────┼────────────┤
│96年5月 │薪資:81,715 │金融卡:30,000 │
│ │電匯:60,000 │跨行轉: 7,056 │
│ │(新光人壽保險) │轉帳提:31,000 │
│ │ │手續費: 68 │
│ │ │水費 : 1,529 │
│ │ │電費 : 4,369 │
├───────┼──────────┼────────────┤
│96年6月 │薪資:82,865 │金融卡: 60,000 │
│ │利息: 1,814 │跨行轉: 12,788 │
│ │ │保費 :114,869 │
│ │ │手續費: 119 │
├───────┼──────────┼────────────┤
│96年7月 │薪資:76,827 │金融卡:50,000 │
│ │ │跨行轉:37,515 │
│ │ │手續費: 85 │
│ │ │水費 : 1,261 │
│ │ │電費 : 8,089 │
├───────┼──────────┼────────────┤
│96年8月 │薪資:71,676 │金融卡:100,000 │
│ │ │跨行轉: 40,377 │
│ │ │轉帳提: 35,500 │
│ │ │手續費: 51 │
├───────┼──────────┼────────────┤
│96年9月 │薪資:72,526 │金融卡:70,000 │
│ │ │跨行轉: 2,807 │
│ │ │轉帳提:37,399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1,403 │
│ │ │電費 :10,759 │
├───────┼──────────┼────────────┤
│96年10月 │薪資:94,581 │金融卡:30,000 │
│ │電匯: 1,142 │跨行轉:33,017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轉帳提: 1,060 │
│ │ │手續費: 34 │
├───────┼──────────┼────────────┤
│96年11月 │薪資:90,499 │金融卡:40,000 │
│ │ │跨行轉:30,642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1,485 │
│ │ │電費 : 5,972 │
├───────┼──────────┼────────────┤
│96年12月 │薪資:84,121 │跨行轉: 3,954 │
│ │利息: 1,444 │轉帳提:30,000 │
│ │ │手續費: 17 │
├───────┼──────────┼────────────┤
│97年1月 │薪資:192,832 │金融卡:70,000 │
│ │ │跨行轉:35,404 │
│ │ │轉帳提:33,000 │
│ │ │手續費: 68 │
│ │ │水費 : 1,261 │
│ │ │電費 : 3,573 │
├───────┼──────────┼────────────┤
│97年2月 │薪資:71,588 │金融卡:35,000 │
│ │ │跨行轉:66,361 │
│ │ │手續費: 68 │
├───────┼──────────┼────────────┤
│97年3月 │薪資:86,838 │金融卡:40,000 │
│ │ │跨行轉:38,165 │
│ │ │手續費: 51 │
│ │ │水費 : 1,462 │
│ │ │電費 : 4,264 │
├───────┼──────────┼────────────┤
│97年4月 │薪資:79,288 │金融卡:50,000 │
│ │ │跨行轉:31,558 │
│ │ │手續費: 17 │
├───────┼──────────┼────────────┤
│97年5月 │薪資:78,988 │金融卡:70,000 │
│ │ │跨行轉: 3,380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1,308 │
│ │ │電費 : 4,323 │
├───────┼──────────┼────────────┤
│97年6月 │薪資:80,288 │金融卡: 20,000 │
│ │利息: 1,572 │跨行轉: 32,604 │
│ │電匯: 9,762 │保費 :114,869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手續費: 34 │
├───────┼──────────┼────────────┤
│97年7月 │薪資:79,138 │金融卡:80,000 │
│ │ │跨行轉:31,600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1,178 │
│ │ │電費 : 6,680 │
├───────┼──────────┼────────────┤
│97年8月 │薪資:72,148 │金融卡:10,000 │
│ │ │跨行轉:50,655 │
│ │ │水費 : 51 │
├───────┼──────────┼────────────┤
│97年9月 │薪資:73,748 │跨行轉:44,892 │
│ │電匯:11,340 │轉帳提:46,000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手續費: 85 │
│ │ │水費 : 992 │
│ │ │電費 :11,042 │
├───────┼──────────┼────────────┤
│97年10月 │薪資:95,520 │金融卡:10,000 │
│ │電匯:1,250 │跨行轉:47,872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轉帳提:26,415 │
│ │ │手續費: 34 │
├───────┼──────────┼────────────┤
│97年11月 │薪資:74,949 │金融卡:80,000 │
│ │ │跨行轉:36,286 │
│ │ │轉帳提:10,000 │
│ │ │手續費: 34 │
│ │ │水費 : 1,229 │
│ │ │電費 : 6,248 │
├───────┼──────────┼────────────┤
│97年12月 │薪資:78,237 │金融卡:25,000 │
│ │利息: 1,147 │跨行轉:47,584 │
│ │ │轉帳提:10,000 │
│ │ │手續費: 34 │
├───────┼──────────┼────────────┤
│98年1月 │薪資:195,810 │金融卡:180,000 │
│ │ │跨行轉: 72,000 │
│ │ │轉帳提: 10,000 │
│ │ │手續費: 51 │
│ │ │水費 : 1,023 │
│ │ │電費 : 2,620 │
├───────┼──────────┼────────────┤
│98年2月 │薪資:73,767 │金融卡:110,000 │
│ │ │跨行轉: 3,326 │
│ │ │轉帳提: 10,000 │
├───────┼──────────┼────────────┤
│98年3月 │薪資:89,017 │金融卡:30,000 │
│ │ │跨行轉:47,458 │
│ │ │轉帳提:10,000 │
│ │ │手續費: 34 │
│ │ │水費 : 1,229 │
│ │ │電費 : 2,670 │
├───────┼──────────┼────────────┤
│98年4月 │薪資:80,617 │跨行轉:21,738 │
│ │ │轉帳提:10,000 │
│ │ │手續費: 17 │
├───────┼──────────┼────────────┤
│98年5月 │薪資:82,617 │金融卡:40,000 │
│ │現金:78,000 │跨行轉:41,583 │
│ │電匯: 3,508 │轉帳提:10,000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電匯 :78,000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1,039 │
│ │ │電費 : 2,951 │
├───────┼──────────┼────────────┤
│98年6月 │薪資:81,467 │跨行轉: 1,687 │
│ │利息: 435 │轉帳提: 10,000 │
│ │電匯: 9,607 │保費 :114,869 │
├───────┼──────────┼────────────┤
│98年7月 │薪資:81,467 │跨行轉: 4,801 │
│ │ │轉帳提:40,000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910 │
│ │ │電費 : 4,887 │
├───────┼──────────┼────────────┤
│98年8月 │薪資:73,917 │跨行轉:31,315 │
│ │電匯: 538 │轉帳提:10,000 │
│ │(考選部) │手續費: 17 │
│ │電匯: 1,456 │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 │
├───────┼──────────┼────────────┤
│98年9月 │薪資:74,767 │金融卡:60,000 │
│ │ │跨行轉:31,593 │
│ │ │轉帳提:46,000 │
│ │ │手續費: 17 │
│ │ │水費 : 1,059 │
│ │ │電費 :10,258 │
├───────┼──────────┼────────────┤
│98年10月 │薪資: 96,867 │金融卡: 20,000 │
│ │手續費: 17 │跨行轉:111,312 │
│ │沖正: 40,000 │轉帳提: 40,000 │
│ │電匯: 1,759 │手續費: 68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 │
├───────┼──────────┼────────────┤
│98年11月 │薪資:86,817 │金融卡:30,000 │
│ │ │跨行轉: 1,241 │
│ │ │轉帳提:10,000 │
│ │ │轉帳 :44,202 │
│ │ │水費 : 772 │
│ │ │電費 : 6,808 │
├───────┼──────────┼────────────┤
│98年12月 │薪資:88,513 │金融卡:10,000 │
│ │利息: 373 │跨行轉: 1,963 │
│ │電匯:36,163 │轉帳提:10,000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 │
├───────┼──────────┼────────────┤
│99年1月 │薪資:81,441 │金融卡:50,000 │
│ │ │跨行轉:68,792 │
│ │ │轉帳提:10,000 │
│ │ │手續費: 51 │
│ │ │水費 : 1,316 │
│ │ │電費 : 3,390 │
├───────┼──────────┼────────────┤
│99年2月 │薪資:180,536 │金融卡:30,000 │
│ │電匯: 16,000 │跨行轉:30,000 │
│ │(嘉南藥理科技大) │轉帳提:42,180 │
│ │ │手續費: 17 │
├───────┼──────────┼────────────┤
│99年3月 │薪資:85,574 │金融卡:246,000 │
│ │ │跨行轉: 33,072 │
│ │ │轉帳提: 20,875 │
│ │ │手續費: 17 │
├───────┼──────────┼────────────┤
│99年4月 │薪資:84,045 │金融卡:84,000 │
├───────┼──────────┼────────────┤
│99年5月 │薪資: 79,665 │金融卡:140,000 │
│ │委代入: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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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月 │薪資:174,603 │金融卡:144,000 │
│ │利息: 231 │跨行轉: 30,000 │
│ │ │手續費: 17 │
├───────┼──────────┼────────────┤
│99年7月 │薪資:83,509 │金融卡:84,000 │
├───────┼──────────┼────────────┤
│99年8月 │薪資:76,342 │金融卡:16,000 │
│ │ │跨行轉:60,000 │
│ │ │水費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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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9月 │薪資:77,342 │金融卡:75,000 │
│ │電匯:1,224 │跨行轉: 1,577 │
│ │(考選部) │ │
│ │電匯:1,570 │ │
│ │(東方技術學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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