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蔡永錫 蔡永得 蔡幸宏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素燕上 訴 人 蔡永生 蔡識眞 蔡順道 蔡得安 蔡承受 蔡至仁 蔡主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伍安泰 律師被上訴人 陳世菖 黃琴喨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周德育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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