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涂○豪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涂林秀玉 涂東呈原 告 涂文凱 陳家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被 告 黃明仁 陳育承 黃國良 黃昭安 黃騰賜 黃○源 (民國00年00月0日生)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彭錫妹 黃明居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被 告 蔡宏君 蔡文翔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雪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