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許春城
被 上訴人 陳建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永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傷害致重傷害
案件損害賠償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第一審附帶
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陳述,詳如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方面:
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案件陳述:否認 有何侵權行為云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在案。原審 以被告經諭知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附帶提起上訴,因刑事部分經本院駁 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依首開規定,上訴人本 件附帶民事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 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