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69號
TNHM,103,聲,869,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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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富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富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富田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下同)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 為104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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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