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
字第160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9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世昌位在嘉義市○○○路000巷0弄0 號出租屋處,與王志浩位在同巷弄0號住處相鄰,黃世昌因 疑其所種植絲瓜係王志浩毀壞,與之於民國102年4月2日下 午5時53分許發生爭執及出言侮辱(公然侮辱罪已判決確定 ),竟基於普通傷害犯意,於該日(2日)下午5時50分許, 在上開出租屋處巷弄內,以酒瓶丟擲王志浩,再以雙手將王 志浩推倒在地,致王志浩因而受有雙側上肢多處挫傷併擦傷 、表淺性割傷、左膝挫傷拼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須經嚴格之證明,所憑證據不 只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不得作為 有罪認定依據。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 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證據不以具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亦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 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 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 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有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及69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判決 可參。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王志浩之指 訴、證人羅苡榛、王漢卿之證述、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 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筆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固坦認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惟堅詞否認有
何傷害犯行,辯稱:酒瓶係朝地上丟擲,當時是告訴人一直 要朝伊接近,王漢卿勸阻不聽而將告訴人拉開,致告訴人跌 倒在地,伊未曾碰觸到告訴人,其所受傷勢並非伊所造成等 語,經查:
(一)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受有「雙側上肢多處挫傷併擦傷、表淺 性割傷、左膝挫傷拼擦傷」一情,固據告訴人迭於警詢、偵 查中指訴在卷(警卷第16頁、偵卷第43、53頁),及臺中榮 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可憑(警卷第35頁),稽之其警詢、 偵查中指訴:「當時黃世昌拿酒瓶丟我,連丟3支酒瓶,我 用手去阻擋時手被酒瓶刮傷,然後被黃世昌推倒在地」(警 卷第16頁)、「在理論過程中黃世昌又騎腳踏車過來,朝我 丟酒瓶,我用手去擋而有割傷」(偵卷第43頁)、「黃世昌 騎乘腳踏車過來時,有持酒對朝我丟擲,我當時以左手手掌 去阻擋,導致酒瓶破裂,致我左手被酒瓶碎片割傷,....之 後我被黃世昌推倒,導致身上多處受有挫傷及擦傷」(偵卷 第53頁),無非以左手擋酒瓶而遭碎片割傷、遭被告推倒受 有挫擦傷為據。
(二)惟觀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及擷取錄影畫面(原審卷第 80至87頁),於光碟時間53分42秒起至54分3秒之間,被告 騎腳踏車經過停在告訴人庭院入口柵欄(應為古井圍欄之誤 )前方巷道(畫面編號1至3)、被告拿起酒瓶朝地上丟擲, 僅聽聞碎裂聲音,沒有看到酒瓶碎裂於何處(畫面編號4至 11)、告訴人旋即衝向該巷道與被告理論(畫面編號12至47 ),被告與告訴人爭執時,所丟擲酒瓶2支,係朝地上而非 朝告訴人身體丟擲,丟擲過程亦無告訴人以左手阻擋情事, 況自53分42秒起丟擲酒瓶時,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尚有古井 圍欄、及證人羅苡榛、王漢卿相隔,被告殊難將酒瓶穿越其 間而擲中告訴人,遑論告訴人迄與被告理論之前,告訴人皆 無以手阻擋酒瓶丟擲之舉動,參諸該時告訴人因剛下班騎乘 機車回家,此時身穿外套、內穿長袖衣服(畫面編號4至47 ),被告丟擲在地之酒瓶碎片縱或有彈起,以告訴人穿著外 套、長袖衣服相隔,衡諸一般經驗法則,非毀損衣服不能傷 及衣服所包覆之上肢肌膚,復查無告訴人外套、衣服有何破 損之事證。準此,告訴人上開指訴手阻酒瓶遭碎片所傷云云 ,存有與客觀事證矛盾之重大瑕疵,復無其他旁證為佐,自 無足採。
(三)再觀之上開勘驗筆錄及錄影光碟勘驗畫面(原審卷第88至93 頁),光碟時間54分11秒起:王志浩父親(王漢卿)由告訴 人後方以雙手搭住告訴人肩膀向後拉扯方式,欲分開發生爭 執的雙方,於54分13秒時告訴人向後跌倒,於54分14秒時並
聽到告訴人因跌倒發出碰撞的聲音(畫面編號89至100), 究係告訴人之父搭住肩膀向後拉扯所導致,抑或遭被告伸手 推倒在地,因圍欄阻擋致無法辨別(原審卷第87頁),本院 審理再度勘驗結果仍同原審勘驗筆錄所載,亦有勘驗筆錄可 憑(本院卷第61頁);然在場證人羅清木結證稱:「王志浩 的父親就說:不行,他就把他拉回去,拉回去的同時就跌坐 在地上,有稍微的擦傷」(原審卷第130頁)、證人林碧慧 結證稱:「我出來剛好那個王志浩他要走到前面王漢卿要給 他拉一下,王志浩就跌倒在地上,我就看到那一幕」(原審 卷第138頁)、證人黃分結證稱:「我看他們父子在互相在 拉扯後就跌倒了」(原審第148頁)等語綦詳,參以告訴人 之父即證人王漢卿確於光碟時間54分11秒時,搭肩拉扯告訴 人以圖分開告訴人與被告、告訴人果於3秒後跌坐在地等情 狀,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確與告訴人之父再度搭肩拉扯致告 訴人跌坐之情狀相符,告訴人指訴稱遭被告推倒受傷云云, 非無瑕疵可指。
(四)證人羅苡榛自警詢迄至審理,雖始終證稱告訴人係遭被告推 倒在地,非證人王漢卿拉開導致倒地云云(警卷第24頁、偵 卷第53頁、原審卷第119頁),惟原審審理時復證述:王漢 卿於告訴人欲上前與被告理論時,雙手正拿著掃把與畚箕, 根本無從拉開告訴人,王漢卿雖有阻止告訴人上前理論,並 對告訴人稱「這是大人的事情,小孩子別管」,告訴人則回 以「爸,你這樣的話,黃世昌他會每天都找我們麻煩」,並 對被告稱「我們忍你很久了,你一直欺負我們」,而被告當 時對告訴人稱「免崽子,恁爸很早就想打你了」後,就推倒 告訴人云云(原審卷第119頁),然經原審勘驗案發當時之 錄影光碟結果,皆無此等對話內容,證人王漢卿勸阻告訴人 時,亦未手持任何物品,有附表所示勘驗筆錄及錄影擷取畫 面翻拍照片可稽(原審卷第87至93頁),其證述顯與客觀事 證不符,無足採信。
(五)證人王漢卿先於警詢證稱告訴人係遭被告推倒在地等語(見 警卷第31頁),後於原審審理證稱:因被告一直靠過來,然 後將伊推倒,伊往後倒碰到告訴人,告訴人就後退倒地等語 (原審卷第123頁),既與告訴人指訴不符,且觀之上開光 碟勘驗畫面(原審卷第88至93頁),告訴人於光碟時間54分 13秒向後跌倒前,證人王漢卿並無遭推後倒情形,該證述與 客觀事證不符,無足採信。
(六)綜上,告訴人指訴伊以手擋酒瓶而遭碎片割傷、遭被告推倒 受有挫擦傷云云,既存有重大矛盾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 又與指訴事實不符,自不足證明其指訴被告犯罪事實之真實
性。告訴代理人羅苡榛到場復表明不用傳訊目前出國之告訴 人到庭證述,檢察官亦認以錄影光碟為基準,不需等告訴人 回國傳訊(本院卷第61頁),本院認無傳喚必要。(七)準此,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不足逕行認定被告有傷 害之事實。此外,復查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傷害犯行 ,原審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判決諭知被告被訴傷害部分 無罪。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 詞,以被告構成傷害罪,並主張傳訊證人王志浩云云,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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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一、勘驗『證物影片』資料夾中『案件發生時』裡的『(黃世昌)對 │
│驗│ 我(王志浩)與母親(羅苡榛)言語辱罵和丟酒瓶動手傷人』的證物│
│標│ 影片一: │
│的│ 1、於53分39秒起: │
│及│ 被告又騎乘腳踏車自該巷道由左至右經過,停在告訴人庭院入口│
│內│ 柵欄前方巷道。 │
│容│ 2、於53分42秒起至54分3秒止: │
│ │ 被告拿起酒瓶朝地上丟擲(僅聽聞碎裂聲音,沒有看到酒瓶碎裂│
│ │ 於何處),王志浩見狀馬上衝向該巷道要與被告理論,王志浩的│
│ │ 父親與母親見狀亦分別一前一後由後方拉住王志浩的手及外套,│
│ │ 期間王志浩拿在手上的安全帽及身上的外套皆被扯落地上。王志│
│ │ 浩與被告在柵欄(按:應為古井圍欄之誤,下同)前方發生爭執│
│ │ 時,因柵欄阻擋以致無法看見彼此是否有肢體上的接觸,王志浩│
│ │ 的父親與母親兩人都走到爭執雙方的中間,王志浩的父親則在前│
│ │ 以手推王志浩胸部,王志浩的母親則走到其後方拉住王志浩的手│
│ │ ,之後王志浩與父親及母親三人均回到自家庭院。於53分55│
│ │ 秒時有聽到一句「幹你娘」,惟當時被告位處該巷道右側,為右│
│ │ 側房屋阻擋,錄影畫面僅能看到被告的手部揮動,並不能確定是│
│ │ 何人所講。 │
│ │ 3、於54分5秒起: │
│ │ 被告從該巷道右側向告訴人庭院入口柵欄處丟擲酒瓶。錄影於5│
│ │ 4分6秒時有聽到一句「幹你娘」,惟當時被告位處該巷道右側│
│ │ ,為右側房屋阻擋,錄影畫面僅能看到被告的手部揮動,並不能│
│ │ 確定是何人所講。 │
│ │ 4、於54分8秒起至20秒止: │
│ │ 王志浩見狀,再度衝向該巷道要與被告理論,王志浩父親則走在│
│ │ 王志浩前方張開雙手欲阻擋王志浩與被告發生爭執,惟王志浩仍│
│ │ 穿越其父親張開的雙手,與被告在該巷道上互相對峙。 │
│ │ 5、於54分11秒起: │
│ │ 王志浩父親則另由王志浩後方以雙手搭住王志浩肩膀向後拉扯方│
│ │ 式,欲分開發生爭執的雙方,於54分13秒時王志浩向後跌倒│
│ │ ,於54分14秒時並聽到王志浩因跌倒發出碰撞的聲音(惟因│
│ │ 柵欄阻擋以致無法清楚辨別王志浩跌倒原因究係因其父親搭住王│
│ │ 志浩肩膀向後拉扯所導致,抑或因被告伸手將王志浩推倒在地)│
│ │ ,王志浩父親則因王志浩跌倒,走向王志浩前方,阻擋在王志浩│
│ │ 與被告之間,王志浩母親則彎下腰欲扶起王志浩。 │
│ │二、勘驗『證物影片』資料夾中『案件發生時』裡的『(黃世昌)對 │
│ │ 我(王志浩)與母親(羅苡榛)言語辱罵和丟酒瓶動手傷人』的證物│
│ │ 影片二及製作部分對話譯文: │
│ │(一)勘驗影片內容: │
│ │ 1、於54分35秒起至49秒止: │
│ │ 被告再度走到告訴人庭院前柵欄處與王志浩爭論,王志浩父親張│
│ │ 開雙手阻擋王志浩走向前,王志浩母親則在王志浩後方拉住王志│
│ │ 浩右手,避免王志浩與被告再度發生衝突。於54分47秒時被│
│ │ 告返身往該巷道右側離去。 │
│ │ 2、約於55分12秒時有聽到一句「幹你娘雞歪」,惟當時被告 │
│ │ 位處該路口右側,為右側房屋阻擋,並不能確定是何人所講。 │
│ │(二)勘驗聲音內容(於54分45秒至55分15秒)如下: │
│ │羅苡榛:不要講話啦!志浩!媽媽叫你不要講話。 │
│ │王漢卿:進去,進去。 │
│ │王志浩:誰?誰? │
│ │王漢卿:進去。 │
│ │王志浩:誰?誰?誰? │
│ │54分55秒時酒瓶碎裂聲音,並有另1名女性聲音夾雜。 │
│ │王志浩:怎麼不要丟我的人,難道只會***。 │
│ │羅苡榛:你真的給我惦去! │
│ │王志浩:難道只會從***,人在這裡啦!打大力一點啦! │
│ │羅苡榛:好啦!你就…。 │
│ │王漢卿:進去,進去。 │
│ │王志浩:大力一點啦! │
│ │王漢卿:你現在是幹嘛! │
│ │男性聲音:幹你娘雞歪!(約55分12秒) │
│ │王漢卿:你現在是幹什麼? │
│ │王志浩:你在欺負我這個孩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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