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易字,103年度,48號
TCHV,103,訴易,48,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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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易字第48號                                        
原   告 尤炳富 
被   告 尤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應於民國103年10月25日前,就出售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建物(含所坐落土地)之所得新臺
  幣(下同)240萬元的詳細流向提出書面說明;如有證據(
  如匯款單、清償證明等),需一併檢附(繕本請逕送原告)
  。
二、被告抗辯:原告97年羈押看守所52天,探視給予費用約2萬
  元。經查本院查詢,原告於97年間並無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
  (現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之紀錄,請查報正確
  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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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