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易字第48號
原 告 尤炳富
被 告 尤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應於民國103年10月25日前,就出售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建物(含所坐落土地)之所得新臺
幣(下同)240萬元的詳細流向提出書面說明;如有證據(
如匯款單、清償證明等),需一併檢附(繕本請逕送原告)
。
二、被告抗辯:原告97年羈押看守所52天,探視給予費用約2萬
元。經查本院查詢,原告於97年間並無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
(現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之紀錄,請查報正確
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