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0號
抗 告 人 王百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佳勳、楊恒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
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34號),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於民國
103年9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
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