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74號
抗 告 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建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政衛,逾期即予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周余彩雲,惟抗 告人公司已經原法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六0號裁定選任吳 政衛為臨時管理人,後抗告,經原法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四 0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亦經本院一0三年度非抗字第四二五 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有上開各法院裁定在卷可稽,則抗告人 所載其法定代理人為周余彩雲,已有違誤,應予補正,逾期 即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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