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3年度,23號
TCHV,103,再,23,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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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陳宗傳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地藏庵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
額新台幣(下同)1,420,994元(計算式:19.75×71,000+18,7
44=1,420,994),應徵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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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