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陳宗傳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地藏庵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
額新台幣(下同)1,420,994元(計算式:19.75×71,000+18,7
44=1,420,994),應徵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