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330號
TCHV,103,上易,330,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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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廖德為即協和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廖斯泙 
被上訴人  柯緁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2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本件兩造請求函詢事項已獲回復,兩造得於開庭前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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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