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88號
TCHV,102,重上,88,2014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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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訴人、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地藏庵 
法定代理人 吳亮寬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忠孝 
被上訴人  林宜家(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楊馥汝(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楊曜光(即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宜家楊馥汝楊曜光為被上訴人楊枝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 人楊枝常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後之10 3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林宜家、長子楊曜光、 長女楊馥汝,此有楊枝常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本件應由林宜家楊曜光、楊 馥汝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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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