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金永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
聲付字第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金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金永因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6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