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翰 (原名:謝銘家、謝明佳)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宗翰(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 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2月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