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仁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仁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仁煌因強盜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 月13 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