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06號
TCHM,103,聲,1606,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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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信國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2月13日,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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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